女职工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胡敏飞
一、有关妇女权益及其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工作/劳动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一)妇女劳动权益保护 (二)关于职场性骚扰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一)关于结婚、离婚: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三)关于离婚时的孩子抚养问题: (四)关于家庭暴力: 一、有关妇女权益及其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 《选举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企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保健规定》 《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 …… (二)妇女依法所享有的权益 1.政治权利:选举、言论、集会、游行、批评建议、申诉检举等 2.文化教育权利:要求和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权利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权利:就业、择业、劳动报酬、民主管理、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 4.人身权利:人格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身份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 5.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劳动报酬权、财产继承权等 6.婚姻家庭权利:结婚、离婚、家庭财产、扶养、赡养、收养、监护、继承权等 二、工作/劳动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一)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1.妇女的劳动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处理劳动争议即其他与劳动有关的权利 2. 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卸;连续负重的作业…. (2)女职工“三期”所享有的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合同在“三期”内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三期”届满为止;女职工孕期的劳动保护;享受产假;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哺乳期的健康和卫生保护等 v 孕期: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v 产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v 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v 相关费用: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相关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三期”所享有的权益 注意:劳动法第29条规定,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者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合同。所以,三期内的女职工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维权不能太“任性”: 1. “三期”身体不适休息,要遵医嘱有假条; 2. 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请休假制度和工作职责安排,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内部管理和外部业务经营上的不便; 3. 休产假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如产假期满后仍拒绝到岗上班的,相应的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 二、工作/劳动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职场性骚扰 定义:在工作环境中影响女性或男性尊严和健康的非需要的、带有性特征的行为或以性为基础的其他行为。它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语言或非语言行为。性骚扰给工作环境造成了一种具有威胁性的、敌对性的,甚至是侮辱性的状态。※ 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受害妇女也可以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但取证是个问题:用录音笔或摄像工具;若是短信和网络性骚扰,要保留短信或对话或邮件等,不要删除;若对方通过写便条、送淫秽画片或书刊、录像等,保留证据,并把骚扰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说话记录下来。 如果对方的行为隐蔽,被骚扰者难以取得证据,就应该直接报警,即使警方也难以取得证据,但至少可以避免被继续伤害.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一)关于结婚、离婚: ※ 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但婚姻法第34条规定: 1.下列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怀孕期间;(2)分娩后一年内;(3)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2.但上述期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1.关于财产: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第17、18条规定。 A.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明确给归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7条 B.夫妻一方的财产:(1) 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18条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2.关于财产分割: A.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通常,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不离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财产。但是,由于婚外情的增加,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将夫妻财产赠送给心仪的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难题。)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2.关于财产分割: B.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39条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40条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2.关于财产分割:※ C.离婚时相关不动产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 (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购买的房屋增值部分 ,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2.关于财产分割: C.离婚时相关不动产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5)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2.关于财产分割: D.结婚后如何取得对一方所购买的不动产的权益: (1)房产证加名; (2)签订婚姻财产协议,证明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 风险:a. 但赠与方可以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要记得公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财产赠与另一方的,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按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b.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2.关于财产分割: E.其他相关规定: (1)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