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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援助劳动维权胜诉案例

时间:2016-03-29 08:3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一、肖正金(农民工)诉云南省煤炭工业厅招待所抗诉案件 2005年6月20日,农民工肖正金持书面申请前来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求援,诉说自己意外受伤出院后被司法鉴定评为十级伤残,回单位上班领工资时却遭到总经理的拒绝。面对生活十分困难和残疾后果,肖正金恳求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站给予司法救济。

 

 

(转载)云南省总工会法律援助劳动维权胜诉案例

 

作者:蓝天碧水 郑州律师

一、肖正金(农民工)诉云南省煤炭工业厅招待所抗诉案件

   2005620日,农民工肖正金持书面申请前来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求援,诉说自己意外受伤出院后被司法鉴定评为十级伤残,回单位上班领工资时却遭到总经理的拒绝。面对生活十分困难和残疾后果,肖正金恳求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站给予司法救济。

   接案后,援助站指派王正钢作为该案代理人,及时启动法律援助工作,在仔细分析案情,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代理人树立了合法权益主诉观点,查找适用法律依据,制作了起诉书,并把作为地方性法规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首次应用到职工维权诉讼活动中,充分做好了诉前的各项准备。

   “肖案诉讼程序业经一裁两审,耗时一年半,最后由盘龙区人民检查院提出抗诉申请出庭抗诉。其中,一审法院以[2005]盘法民一初字第945号判决书认定被告系事业单位性质的重要法律事实,采信了工会代理人关于本案被告主体问题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书面说明和举证,从而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判决被告支付工资、待岗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事与愿违,进入二审法院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二终字第789号民事裁定,从程序方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造成肖正金丧失了实体上的劳动权益。针对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定,工会法律援助代理人认为,二审法官在本案裁定中存在明显的错误,在划分前置程序的用人单位主体性质上发生了根本性的错误理解,是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为了劳动者的嘱托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的基本职能,为职工据理力争,克服诉累,最终获得盘龙区人民检查院盘检[2006]4号决定书。

   本案诉讼历程业经媒体全程关注并追踪报道,有都市时报、生活新报、云南法制报的记者到庭采访见报;其中云南法制报以6000多字的篇幅展开舆论监督,一些专家、学者、权威机构对本案发表了意见和观点。这对全社会劳动法律意识、执法环境、执法力度的宣传起到了促进作用。

   由于目前劳动法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存在滞后因素,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实效性强的特点,往往出现事过境迁,取证困难,主体不适格等不利因素,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本案中,工会代理人已严格按法律程序履行了人事争议前置程序,但二审法官对应当适用人事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却错误认为适用劳动争议前置程序,从而导致诉累和错判的可能。

二、下岗女工景美凤诉昆明拓瑞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由云南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站陈欣韬代理的国企下岗职工维权劳动争议案,业经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25日官法民一初字第2339号判决胜诉。下岗女工景美凤终于拿到了8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为此,她特别向为她提供法律援助的省总工会法律部赠送了捍卫法律尊严,维护职工权益的锦旗,经典法律案件。感激工会法律援助实实在在维护了她这个国有企业下岗女工的合法权益。

受援人景美凤系昆明拓瑞工贸有限公司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名女职工,在企业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时,成为一名下岗职工,进入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后企业在清理人员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费用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在协商未果的情形下,景美凤将企业告上了仲裁庭,经劳动争议仲裁、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支持了景美凤的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历年来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告公司一方面只能服从法院的判决,另一方面认为这个职工竟然敢和公司对簿公堂,爱闹事,于是拒绝支付已书面承诺给她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安置补助。景美凤赢了官司,却穿上了公司为她准备的小鞋

   景美凤找到了省总工会,省总工会派员在为其多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启动法律援助,这是一起职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却受到用人单位刁难的典型案例,在仔细分析案情,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对该援助案件确立了明确的诉讼观点,找到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为开展援助活动做了充分的准备,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其后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活动中,援助代理人树立了以下主诉观点:景美凤是86年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根据被告所在地相关政策,86930日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视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费;被告书面承诺支付原告8000元安置费用,该决定和承诺符合企业改制政策精神。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代理人的上述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景美凤拿到了8000元安置补助费。她感叹到:太难了,之前我已经没有信心了,是你们的精神鼓励了我,你们的援助帮助了我,感谢工会!

   这仅仅是工会法律援助案例中的一个,通过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体现了职工凭自身力量维权的困难和阻力,更体现了工会通过法律援助个案维权的依法维权方向。

三、职工尹萌诉云南邮电宾馆劳动争议连环案

   云南邮电宾馆职工尹萌,因单位不能正常经营,被安排回家待岗。期间,她多次要求安排工作未果,生活来源无保障,还抚养着自己重度残疾脑瘫、大小便失禁的孩子。2006213日,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站接到尹萌的法律援助申请书,本着对职工负责,帮扶济困的宗旨,及时着手进行法律援助。

   在法律援助之前,职工尹萌曾到官渡区劳动仲裁庭、官渡区人民法院状告了单位,并与单位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书。然而,她依约向法院申请撤诉后,回单位拿钱(元)时,多次遭到单位拒绝反悔。协议成了白条,律师费白费。

   工会法律援助代理人王正钢认为:应该让劳动者有尊严地拿到合法索赔,以维护劳动法的严肃性。针对案情,结合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法律规定撤诉案件不能进入法院执行局,因此,本案只能再行起诉。

   在法庭上,工会代理人为职工主张了诉求标的,组织了九个证据支持诉讼观点,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和证据展开辩驳和质证。向庭审法官陈述了本案法律关系的后果。200638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再次以[2006]官法民一初字第554号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尹萌的工资、过节费、春游费、经济补偿金等合计元;职工尹萌终于有尊严地拿到了苦涩的通过一年多的诉讼辛酸所获得的劳动索赔。

   职工尹萌拿到沉甸甸的赔偿款后,前来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站表示感激,诉说自己的父亲在省煤机厂上班,已经有18个月未发工资了,母亲、丈夫都没有工作,而她为了这元钱,前后几经周折,跑了许多相关机构讨说法,白白支付了2000元律师费;而钱一分也未拿到。还是云南省总工会真心帮助,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是感到了职工之家的爱心和温暖。

四、职工尹萌被告抗辩胜诉案

   云南邮电宾馆与职工尹萌涉诉四次败诉,依法给付了职工劳动经济赔偿元后,又换了一家法院起诉该职工,以职工尹萌在本单位财务处有5900元借款为由,请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赔。该职工拿着法院传票前来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咨询求助,诉说自己冤枉。

   考虑到本案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畴,但与职工诉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单位败诉有关,是法律援助的后续工作,也是首例法律援助被告者。在查明原因,分析胜诉可能,收集书面司法文书佐证的基础上,从法理上推定职工无过错,应该免责,决定为职工出庭进行法律援助辩护并制作答辩状。庭审中,工会代理人王正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被告职工尹萌按工作程序要求和领导的口头指示,依照工作惯例向本单位财务借款后及时交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客户单位云南熊猫国旅,职工的这种借款行为事实上是工作行为和职务行为,提交法庭的证据链表明,债权关系已经转移成熊猫国旅作为债务人,而单位不告熊猫国旅,反而告自己的职工,这显然是诉讼主体不适格,是想以自己的职工借款行为为借口,达到抵扣劳动侵权为目的,把他人债务转嫁到自己职工头上,从而逃脱劳动法律义务债任。这种反复的诉累行为,就像胳膊与大腿的较量,应依法驳回。

   2006515日,盘龙区人民法院以[2006]盘法民三初字第27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云南邮电宾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宾馆承担。据此,职工尹萌与单位的官司历经了四次司法诉讼活动,以两个法院分别下判胜诉暂告一段。日前,以单位违反劳动法,侵犯失业保险金的诉讼还在昆明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五、法律援助办案感受

   云南省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自1999年成立以来,在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和业务指导下,积极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通过对职工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为劳动者追讨非法欠薪,提出工会组织法律意见书等各种形式和手段,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几年来,在代理的20多个法律援助诉讼个案(已结案)和大量的非诉讼劳资矛盾纠纷调解咨询工作中,依法履行了法律援助的职能,受到受援职工的好评和感激。

   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劳动关系多元化的发展,劳资矛盾和劳动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在全社会矛盾总量中,劳资矛盾个案和群体性争议已占前位;由于进城务工人员大量增加,职工队伍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下,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拖欠、克扣工人工资,发生工伤事故不依法赔偿等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这使工会维权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也给职工法律援助带来很大压力,其中一些维权案件诉期长,诉讼成本高,办案工作量大,案情特别复杂,使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在个案诉讼代理方面面临严重的经费不足,

   劳动者维权诉讼面临三难: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现实诉讼活动中,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情况下,劳动者往往没钱来支付大量的诉讼成本费,因此不敢告。二是由于当前社会居高不下的失业率,造成就业形势的严峻,劳动者一方面难找工作,另一方面很珍惜工作,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侵权行为只能忍气吞声,因此不能告。三是由于劳动者劳动法律素质等原因造成许多劳动者不知道自身合法劳动权益是什么,在权利被侵害时,不懂得用劳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懂得收集有效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虽然一些劳动者配合法律援助诉讼工作,经过长期持久和艰辛的诉讼最终拿到合法的偿钱,不禁会使办案人员感到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来源:法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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